第 324章 同妻(2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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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范总,咱不是要好好跟他们协商的么……”
打工人王辰很为难。
自己就是个苦命社畜,犯不着为了那几千块钱工资做违法的事。
张春阳也劝:“是啊范总,要不你再跟夫人打电话商量一下?”
“打什么打!骆叶青那贱人都拉黑我了怎么打?!一群废物!东西拿过来!今天孩子要不回来,你们也不用去上班了!”
几人你看看我,我看看你,一咬牙从随身带的背包里拿出棍棒。
砰砰砰一通乱砸,门把手上的玻璃触摸板被砸出了裂缝。
要是平时,热心肠的邻居早就跑出来吆喝他们了。
但是今天他们既不围上来,也不离开,就聚在楼上楼下对范昆山几人指指点点。
见门砸不开,范昆山也急了。
行,不出来是吧?
你们不是藏孩子么,那我就告你们拐卖儿童!
他直接自己报了警。
警察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表示,这是家庭纠纷,达不成拐卖儿童,希望他们好好沟通,不要动手。
骆海兰见警察来了才赶紧开了门,豪气地表示,自己已经和妹妹通过电话,她可以全权代表妹妹的意思:
“我们没有藏匿孩子,就是正常来娘家住几天。他们结了婚后这女婿就没来过我家,孩子都这么大了也没见过姥姥、姥爷。怎么,这也是孩子的家,还不允许孩子来了?”
“就是!”孙晓虎给警察递烟,见警察摆摆手拒绝,把烟往耳朵上一别,“警察同志,你们可要给我们老百姓做主啊!你看这个狗日的砸了我家的门!我这门可是刚花了7000块钱装的!”
骆叶青知道孩子放娘家时间久了对方就会警觉。
她咨询过律师,如果对方直接来抢孩子怎么办。
姓袁的离婚律师还没开口,那位姓王的经济犯罪律师就笑了:
“这个简单,就是不开门。让你家人换个贵些的入户门,最好超过五千块的。”
袁律师哈哈大笑:“王律你可真够坏的!”
于是骆叶青离开的时候就给了孙晓虎一万块,交代他换个入户门,怎么贵怎么买,一定要超过5000块钱。
孙晓虎特意提到了门的价值,引起了警察的注意。
警察挑了挑眉。
看来这家人背后有高人指点啊。
于是他转头问孙晓虎:“有发票么?”
“有有有!”
孙晓虎急忙拿出手机,翻到一个电子发票的截图。
警察看了后严肃地对范昆山说:
“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,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人,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。若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,则处罚将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“人家这个门价值超过了五千块钱,你如果破坏了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,对方可以要求立案追诉的。我看你们还是协商一下,不要做冲动的事。”
这意思就是,你再这么闹下去,人家别说给你娃了,追究起你砸门的事,可就吃不了兜着走了。
最后范昆山也没能带走思思。
“行,我就不信法院到时候把孩子判给我,你们还敢藏起来!”
到时候要孩子,好啊,那么巨额债务你也别想逃。
我要让你人财两空!
。
一审法官并没有判离。
虽然有家暴告诫书,但也只是一次家暴记录,不能证明对方长期有家暴行为。
虽然原告方也拿出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是男同,有故意骗婚的嫌疑。
但遗憾的是,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男同不能与异性结婚。
因此也不能作为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。
谢铃铛讽刺道:“就算是出轨异性都不能被判定为感情破裂,何况出轨同性。”
这种行为只能被道德谴责,却不犯法。
袁律安慰骆叶青:“一般需要经过二审、三审才给判离,或者对方有重大过错,别急,就比谁有耐心了。”
王律则老神在在:“这下一步,估计他们就要用债务要挟你了。”
果然,几天后赵庆出手了。
他作为债权人,直接起诉了骆叶青和范昆山。
由于范昆山和赵庆都被骆叶青拉黑了,他们只能通过律师联系她。
范昆山表示,如果离婚,可以,但要背负夫妻共同债务两百多万。
如果不想背债,就放弃思思的抚养权。
自己已经布了这么久的局,胜诉没有问题。
以骆叶青的经济能力,她背不起这个债。
她唯一的选择就是放弃抚养权。
可没让他想到的是,骆叶青竟然拒绝了私下调解,应诉了!
法庭上,骆叶青的律师先是表示这些债务自己的当事人完全不知情,不能被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。
原告律师拿出了赵庆和范昆山备注“用于家庭生活开支”的转账记录。
王律师说:“这只能证明是原告和被告范昆山的私下借款,我的当事人又没有在任何借条上签字,怎么证明她知情?请问她事后追认了吗?”
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、借据,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的表达,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。
原告律师又拿出了范昆山和骆叶青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:
“被告范昆山和骆叶青曾在聊天记录里提到向我的当事人借钱的事,骆叶青也在聊天记录里表示知情,这里也有当时的借条。我方认为骆叶青已知晓这些债务,因此具有偿还债务的责任。”
王律师冷笑:“如果你说的是真的,为什么范昆山在聊天记录里提到借10万,当天却没有任何转账记录,而赵庆手里却多出了一张一百万的借条?请问这一百万都是给的现金?那为什么之后范昆山的公司流水里并没有任何入账记录?谁家的公司跟人做生意都是现金结账?”
“况且,范昆山和我当事人提出的借款原因也是【公司资金链断裂】。经营性债务,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,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,但前提是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,并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决策、共同投资、分工合作、共同经营管理。经营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”
“请问范昆山的公司收益是否能算共同债务?是否为二人家庭主要收入?又是否用于共同生活?如果是,请原告拿出相应的证据证明,否则就是伪造债务!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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